若对于
法医鉴定持有疑虑或争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接收到来自办案机关的重新鉴定委托,这些情形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原始的
司法鉴定人员如果并不具备开展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职业资质;
其次,原始司法鉴定机构如存在超越其注册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活动的行为;
再次,如果原始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
此外,办案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的;
最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