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
律师指出,在实施房产
拆迁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尚未签署
拆迁赔偿协议的顽固住户,司法机关无权
强制拆迁其居住的房屋。
然而,若该户已经与拆迁方签署了
赔偿协议,却未能按时迁出原居所或依法就此提出司法
诉讼,此时无疑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时限内既未
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
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迁出原居所,则应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带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