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
探视权的裁定:
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
抚养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享有合法的探望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与支持的责任和义务。
如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本院将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待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恢复其探望权利。
然而,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本院有权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及探望行为实施
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