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处理
劳动争议时,双方可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咨询,其中也包括对劳动仲裁活动的详细了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明确且不可替代的任务,具体如下所述:
1)依法行使对劳动仲裁活动的监管权;
2)负责接收、审理并裁决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对于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公正公开地解决争议;
4)独立自主地聘用或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同时,为了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及适应实际需求的基本原则来设立。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他们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