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允许擅自损毁共有财产时,相关方应立即向法庭通报此类事件,并恳请法院对此类共有财产展开合理分配,以确保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若相关方是在
离婚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才察觉到另一半存在此类擅自动用共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则其仍有权向法院递交
诉讼请求,申请再次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