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几种主要方式如下:
首先是通过实地测量和历史资料为依据,精确地计算出待
拆迁房屋在现时点的重置成本价值;
其次,通过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预测,来估算出拆迁房屋所应获得的补偿金额;
再次,参照相似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情,作为估价依据之一;
另外,也可以对已规划待开发土地扣除各种相关税费之后的价值进行预估,以此作为补偿标准;
最后,在实际区位确定之后,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也是一种常见的评估方法。
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数额必须不低于该房屋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若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如仍有疑虑,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