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若被视为存在显示公平之情况,其通常在所有当事人均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告生效。
然而,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有权力申请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如在某一方当事人处在困境或决策能力有所缺失的时候,另一方利用这一时机导致
合同成立时呈现出显著不公的现象,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根据第四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当双方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签订合同时,只有在所有当事人都已签署、加盖了公章或者按下了指纹之后,该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和接受,那么该合同也将被视为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