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面临
拆迁时,被征收方有权自由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或房地产产权交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地产产权交换的方式获得补偿,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交换的房产,同时还需与被征收方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产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交换房产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当涉及到旧城区改造过程中的个人住宅拆迁问题时,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地产产权交换,那么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区域的房产作为交换。
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即由于拆迁导致的停业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时,租户必定能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
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相关条款,且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实际损失确实由拆迁行为引起,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