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
霸王合同通常被认为是由某一特定当事人为了能够实现其多次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制订的,并未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协商,同时也侵犯了合同制定者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减轻或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的格式化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反而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对对方的主要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甚至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