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之中,实行的是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对于自身在医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违法或不当行为必须负有
举证责任;
而另一方面,受害者则需要就医疗机构是否实施了
侵权行为,是否因此种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侵权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等事项进行举证。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