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补偿:
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5.3万元,水田每亩9万元,蔬菜田每亩15万元。
2、基本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旱地每亩5.8万元,水田每亩9.9万元,蔬菜田每亩15.6万元。
3、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平均每亩13.8万元。
4、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平均每亩13.6万元。
5、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平均每亩2.1万元。
6、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照每平方米2元进行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每亩1万元进行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总费用的3%进行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并统筹调剂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