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申请
离婚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判离婚。
我国现行任何法律
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对于提出离婚请求的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否以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则,而并非单纯依赖于该起
离婚诉讼的发起次数。
若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作为理由,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求,然而却无法向法庭提供充足的
证据予以证实,那么他/她将面临着法院再次驳回其离婚请求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务必准备好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并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便争取到法院的支持。
倘若首次离婚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不准许离婚,且双方当事人自此开始
分居生活满一年之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