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方面的纷争问题上,首先应当由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纠纷出现之初,协商往往是最为通用且行之有效的途径。
在协商过程之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冷静客观,避免情绪化的言语或行动。
倘若争议双方在经过充分的协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此时便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并在此基础之上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若争议双方在经过多次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便需要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
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他们具有调解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调解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