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产生之纷争,应当首先交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在纠纷发生之际,最为常见且实用的方式便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而在此过程中,各方均需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
其次,若土地争议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并最终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
倘若争议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便需要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
在此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有调解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调解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