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女性员工在进行分娩假期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如已加入
生育保险体系,其将依照各家用人单位在上一财年中职工人均月收入的具体数额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则需要按照该女性员工在生产前的
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此外,根据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款,女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也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以项目和标准为基础,若已加入生育保险体系,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反之,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同时,第八条还明确指出,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有98天的
产假,其中包括产前15天的休假时间;
如果是难产情况,则需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
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性员工来说,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就会相应地增加15天的产假。
最后,对于那些在怀孕不足四个月时流产的女性员工,她们同样有权享受15天的产假待遇;
而对于怀孕超过四个月后流产的女性员工,她们则有资格享受42天的产假福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