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全部的
商标侵权行为都能使
商标所有权人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根据中国现行《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任何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依法进行严肃查究与处罚;
若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将相关违法线索依据法定程序及标准提交至司法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样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所示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时,若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曾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为理由进行抗辩,则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自
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相关
证据。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法证明其在前述三年内确实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或者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其他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被控侵权人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销售商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且能够明确指出商品的提供者,那么即便该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商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