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鉴定工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需得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方可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若因鉴定周期超期等原因无法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则必须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同意。
2、所谓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实际上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与核实的基础之上,评估、确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等级的一系列流程。
例如,当当事人由于
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时,在治疗告一段落之后,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经过审核认证的、且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3、至于
伤残鉴定的具体执行方式,既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亦可由当事人亲自自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