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时,通常应涵盖以下各项条款:
(一)注明当事人的全名或公司编号与有效的注册地址;
(二)明确其商业交易标的之具体内容,例如在货物
销售合同中需明确注明出售的具体商品或是服务类型;
(三)精确规定实际交易数量;
(四)详细说明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要求;
(五)明确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方式;
(七)明确规定若有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然而,当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况时,将被视为无效:
1.
合同当事人缺乏签订该合同所需的法定资格或授权;
2.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内容背离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4.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问题;
5.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