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行政复议及行政
诉讼过程中,
行政处罚仍然照常执行。
在接收到行政
处罚通知后,若当事人对此处分之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申请。
然而,在此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依然保持有效,不会因为
申诉或者诉讼程序的进行而暂停。
这便是我们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执行效力”。
具体来讲,此规定意味着即使被处罚者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无权因此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