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行政
诉讼案件的地域
管辖原则一般首选“一般地域管辖”制度进行
立案处理。
这是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地理性管辖。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来说,亦可考虑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然而,若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则可依据自身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与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确立多个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