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骤:
执法机构需要准确地查证
违章建筑的存在情况,既可由本单位主动发现,也可能在他人或有关组织的举报下得以确认。
第二步骤:
在经过深入分析和细致评估后,若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违章建筑展开进一步的
立案调查工作,便会启动立案审批流程,这一过程属于内部管理范畴。
第三步骤:
在立案之后,执法机构将着手调查违章建筑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并制作详尽的
询问笔录。
第四步骤:
在完成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后,执法机构将依法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违章建筑的所有者手中。
如未能找到所有者,则需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第五步骤:
若在规定的限拆期限内,违章建筑所有者仍未自行拆除,执法机构将等待6个月的
诉讼时效。
第六步骤:
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执法机构将再次向违章建筑所有者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尽快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步骤:
在催告期结束后,执法机构将依法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将其送达到违章建筑所有者手中。
第八步骤:
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执法机构将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依法发布公告,告知公众相关事宜。
第九步骤:
最后,执法机构将按照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