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
土地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出现争议,政府所采取的标准化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交正式的书面
申诉;
其次,争议各方需各自提供证明自己权益的相关材料以及法律依据以供查阅;
第三步是由专业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收集必要
证据;
第四步是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并记录成书面形式的调解报告;
最后,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在调解结果送达之前任何一方反悔,土地管理部门将立即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至当地人民政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