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均有权在接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予以维权。
若复议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此问题做出决断,则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上条款不适用。
2.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但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以上条款不适用。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