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所提及的“
拆迁补偿”一词主要指的是针对房屋
拆迁方面的补偿措施。
具体而言,所谓的“拆迁补偿”是指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由拆迁方对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提供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的形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甚至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补偿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任何补偿的。
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那些在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域之外进行建设,并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这类设施的拆除往往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