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是可以进行补缴手续的。
若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
法规的要求为员工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发出正式通知并限期要求其主动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缴付的全部工伤保险金以及滞留金,且从欠交款项的当日开始便需承受每日的加收
罚金;
倘若在此期限内仍然未能完成缴费义务,则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作为惩戒。
对于那些在工作期间因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遭受
工伤事故的员工来说,他们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