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民营企业在破产后的财产,须首先用于偿还所有破产所需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按照以下规定的先后次序进行分配:
(一)首先向破产企业中的员工支付其拖欠的薪资、
医疗费、
工伤补偿、
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此外还需支付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规定应给予员工的补偿金额;
(二)其次,向破产企业所欠付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所有
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税款进行缴纳;
(三)最后,对普通破产
债权人进行清偿。
若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将参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