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独立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诉讼:
即当有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侵害,从而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痛苦之时;
当对被
监护人的监护身份权益进行非法剥夺,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状态,进而给监护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之际;
或者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毁灭或损坏,从而给其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和痛苦。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