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事故发生期间,雇员所产生的
护理费用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予以全额承担。
如雇员在事故中生活无法完全自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作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而对于生活部分能自理的情况,依法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的比例支付相应费用。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