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
拆迁补偿事宜,涉及诸多方面:
1、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必要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适当补偿;
3、以及针对征收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相应赔偿。
在这其中,市、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且必须制定出相关的补贴和激励政策。
另外,在处理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时,需要严格遵从决策民主化、程序合法化以及结果透明化的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