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商场出售的服饰并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在实体店铺选购的衣物若无质量瑕疵,则无法进行退货操作,这一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然而,就像通过网络平台、影视节目、电话订购以及邮政汇款这些购物渠道所购置的商品那样,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才会被认可。
在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消费者才有权利提出退货请求。
对于那些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家来说,消费者有权力从收到商品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在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并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但是,以下几种类型的商品将被排除在外:
(1)消费者定制的;
(2)新鲜易腐烂的;
(3)消费者已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经交付的报纸和杂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