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没收财产和
罚金刑进行区分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展思路:
首先,罚金刑适用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贪图利益性质的犯罪行为;
而没收财产刑则被广泛应用于
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他非暴力型
刑事犯罪案件中。
其次,罚金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富作为惩罚手段,旨在实现犯罪恶性收益的追回;
相比之下,没收财产则是直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实际拥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再者,罚金刑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执行,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罪犯,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然而,没收财产刑只能采取一次性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