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寻求我国司法机关对其民事权益进行保护时所应遵循的
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当然,若相关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循该等特别规定。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期限是自该等主体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以及确定了责任方之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经由权益人提出申请并得到司法机关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