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租凭中的房产虽然可能受到司法程序的
强制执行,然而这并不妨碍出租人对该房产的使用权保持延续。
原有的
租赁协议依然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租赁房屋期间,倘若承租人已经按照
租赁合同占据了相应的期限,那么在
房屋所有权出现变更时,承租人有权向房屋的受让方提出要求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主张,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请求应当予以充分的支持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房屋出租法院能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待租赁期满后退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
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