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遭受行政
拘役般的惩处,在公众视野中往往难以察觉,因其此类纪录仅可于公安机关内部网系中进行检索,从不受众,寻常人士与机构皆无法进行查阅。
通常情况下,仅当相关案件需要取证或有法定主体依循国家相关
法规要求时,实施行政拘役者方可有权查询相关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拘役即为通常所称的“治安拘留”,乃指特定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违规公民在较短期限内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处分,此项行政处分被认作最为严肃的一类。
因此,法制对此类行为设定、实行条件以及程序等方面做出了严格之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