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务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首先,货币补偿,这是指依据专业人员评估后得出的固定数额的补偿金对遭受
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方式;
其次,是产权调换,其具体操作办法是用异域或原地重建的新房与拆除的旧房进行产权置换;
最后,还存在着一种综合型补偿的方式,也就是允许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将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