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协议离婚之时,依法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如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以及由两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查工作,确保确认:
首先,
离婚申请者必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组成的夫妇二人;
其次,离婚双方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离婚确系出于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愿表达;
另外,对于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及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也必须妥善安排,如此等等。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