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
债务拖欠且
无力偿还时,您可尝试与债权方进行磋商并达成还款计划的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所有债务均应得到全面履行。
若
借款人目前暂无能力偿还,在取得
债权人的同意或经由人
民法院裁定许可后,便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偿还债务。
然而,若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
逾期还款,则必将面临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命令以确保
债务清偿。
由此可见,无论何种情况,借款人必须承担其所负债务是无可争议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当借款
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通常会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
一种是暂时性的无力偿还。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
分期还款计划。
另一种则是永久性的无力偿还。
若属此种情形,那么借款人仅能利用其个人现有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