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在面临土地征收时,所能取得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了货币补偿及由于征收行为引发的搬迁以及短期安置等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资源的补偿标准,将由各个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
而针对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则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提升”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以便选择重新安排
宅基地进行房屋建设、提供
安置房或直接支付货币赔偿等多种方式,从而确保公正、合理地给予补偿,同时也应对因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短期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以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