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朋友承诺还款却未履行诺言时,若无借据作为凭证,仅有其他间接
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借贷关系,仍然有机会索回借款;
反之,若无任何证据支持,追讨借贷过程可能会面临困难。
面对此类问题,
债权人需要积聚其他可用于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凿证据,再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时,出借方需提交借据、收据、
欠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