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层面上被归结为过失;
而在客观方面,它则体现为经由国家主管部门准许获取、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未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依规进行检测,或者违反了其他操作规范,从而导致了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主体实体应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负责采集血液的各相关单位或部门。
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血液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