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兄、姐负有对未成年弟、妹进行
抚养的法定义务,然而这一法定义务并非无偿的,它依赖于特定的前提条件。
在父母仍在世并且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实力时,兄、姐无需承担此职责;
而在父母去世或者自身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如果兄、姐本人也具备履行
扶养责任的能力和意愿,他们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起对弟弟妹妹的
扶养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弟弟妹妹是由兄长或者姐姐所抚养成人的,那么当兄、姐因年老体弱或者失去工作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作为受过其抚养的弟弟妹妹,就有义务对兄长或者姐姐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