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和
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如果明确约定了
保密条款,那么劳动者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反之,如果协议并未就离职后劳动者是否需要继续承担
保密义务做出明确说明,那么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其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类协议都会对
保密期限进行具体规定,即劳动者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都需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倘若劳动者在保密期限内因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遭受
经济损失,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应依法向用人单位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