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彩礼通常被判定为女性的私有财物。
这主要源于在实际案例中,彩礼往往发生于婚姻关系建立以前,也就是男方向女方作出的赠与行为所形成。
而根据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才能构成。
然而,如果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那么此种情况将不适用上述规则。
此外,若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即双方尚未正式登记
结婚或者已经完成登记手续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
以及因支付彩礼导致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提出返还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情况都必须以
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