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团伙作案的犯罪行为数额,我们通常对该团伙的领导者或组织者实施全面的惩处,将他们视为整个团伙行为的代表者和始作俑者。
对于这些领导者或组织者来说,他们需要为团伙所犯下的所有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
主犯,我们会根据他们实际参与的犯罪活动或者他们所组织、指挥的犯罪活动来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或者辅助性角色的
从犯,我们会考虑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例如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