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约定了
离婚冷静期的相关事项:
1.离婚冷静期是从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时开始计算;
2.自婚姻登记机构接收离婚登记申请日算起30个自然日内,若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3.当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0个自然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证申请;
如未按时提出申请,将被视为对离婚登记申请的撤销。
在此提醒各位夫妇,若决定离婚,需经历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并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则应于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30个自然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证申请,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从而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