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孩子们放学后依然滞留于校园内玩耍时,若不幸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毫无疑问地,学校仍需负起其应有的责任。
然而在放学时段,如果校方未能尽责敦促孩子们尽早返回家中,那么对于孩子在校内游玩的状况,学校无疑是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责任的。
倘若由于校方未履行好这部分管理职责而导致孩子受到意外伤害,校方同样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