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婚姻无效所引发的
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应当尊重
当事人的意愿和自由,让他们自行达成有效协议。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之情形,那么就需要依赖于司法机关以其专业知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必须遵循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
基本原则。
对于因
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例,我们不能让这种行为对合法婚姻当事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在
无效婚姻的处理过程中,无过失的一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