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若被告方有误,敬请我们会首先告知原告需要变更被告,如原告对变更的决定表示反对,则我们将尊重其意见,
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行政诉讼,它是指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
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理并确定最终判决结果的司法程序。
通常情况下,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为被告。
然而,如果是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同一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构成了共同被告。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了行政行为,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也应作为被告。
最后,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发生变更,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即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