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当被
拆迁者已经签署了
拆迁协议之后,往往难以再后悔更改。
而这个时候,拆迁协议便会从签署那日开始正式生效。
一旦被拆迁者拒绝按照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的拆迁部门就有权利要求被拆迁者必须继续履行这份拆迁协议。
举例来说,假设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后,政府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
拆迁补偿款,然而被拆迁者却仍然拒绝搬迁,那么政府的拆迁部门就可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以强制性的手段让被拆迁者完成搬迁工作。
然而,如果拆迁协议本身存在着法定的无效或者
可撤销的情况,那么即使被拆迁者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他们仍然有可能选择反悔。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被拆迁者可以反悔的范畴:
首先,如果被拆迁者是在受到威胁或逼迫的情况下才签订的拆迁协议;
其次,如果
征收拆迁的决定程序存在
违法行为。
比如,政府并没有依法对征收拆迁的决定进行公示,或者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并没有经过法定的
评估程序等等。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