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与
抵押权在实现时的优先顺序,在法律层面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已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其次,方能轮到质权;
而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则排在最后。
在此情况下,若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合法
处分权的财产进行
质押或
抵押,那么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
债务义务之时,
债权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
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